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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規知識和技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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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7月 (第321期)

 

一、 歐規標準EN 62368-1對保險絲電阻(Fusible Resistor or Fusing Resistor)要求

製造商因保險絲電阻同時具有突波抑制、過電流保護且具經濟效益等特點,經常在小型的電器產品上可以看到使用保險絲電阻,也因該類零件長期使用有安全的疑慮,歐規認證報告如EN 62368-1 test report for CE Low Voltage Directive(LVD報告), TUV,GS,Nemko等認證,若產品使用保險絲電阻當一次側過電流保護器(Primary side protective device)應該依照 “歐洲測試認證協會”(ETICS European Testing 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System)針對該零件發佈測試決議(OSM/EE Decision sheet No. OSM/EE 17.2),要符合下列全部要求:

  • 需要按照保險絲電阻規格使用,避免因為超過規格使用造成高溫起火

  • 需要搭配可以產生1500A以上的短路電流測試電路設備下進行測試

  • 會造成保險絲電阻做動的短路零件(Single Fault Conditions)要重複做3次

  • 短路零件時要監控短路電流(short circuit current),當短路電流大於35A,認定為異常不應使用保險絲電阻(等於或小於35A續繼續判斷是否滿足以下要求)

  • 需要符合EN 60127-8 章節9.3.2相關要求,不能有以下現象

    - 持續電弧現象(arcing)

    - 起火(ignition)、爆裂(bursting)等

    - 規格標是要保持清楚完整

  • 保險絲電阻不可設計成使用者可置換

  • 管制廠商&型號&技術規格於報告重要零件列表; 不可以interchangeable

  • 每一個型號的保險絲電阻皆要測試(有UL認證也要進行測試)

  • 產品若設計成可維修時,要標記用料識別(如:料號…)於保險絲電阻旁邊

  • 保險絲電阻的技術規格書與測試結果皆應記錄到測試報告內

實務上並非所有保險絲電阻都能符合以上要求,需要反覆測試才能找到適合的材料,建議製造商使用保險絲電阻要先考慮額外的測試申請時間與費用。

二、 歐盟CE認證制度下的海關抽檢系統(EU rapid alert system and RAPEX)

2021年上半年歐盟公告的大中華區電器產品危險通告記錄,電器產品(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equipment)中危險通告比例最高的產品是外接電源供應器。

歐盟採用的CE制度以製造商負責為基礎,製造商往往將CE認證制度簡化為只要有CE宣告信即可出口到歐盟,事實上歐盟的產品認證制度也有抽檢系統(EU rapid alert system and Rapi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System(RAPEX))。

以2021年上半年的產品危險通告(Alert reports)為例,說明如下:

  • 歐盟國家海關抽檢出有危險的電器產品(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equipment)一共有79份

  • 其中有24份報告是直接警告外接電源供應器這類型產品有危險(USB charger, Travel Adapter, USB Power Supply, Power Supply)如下圖

以上詳見公開資料

以上詳見公開資料

  • 另外有2份產品是附屬於按摩槍(Massage Gun)下的外接電源供應器有危險。

  • 外接電源供應器主要的危險問題有

    a.    絕緣距離不足有電擊危險疑慮(electric shock)

    b.    溫度過高有起火危險疑慮(cause fire)

從抽檢的比例來看,Power Adapter等產品應該是重點抽查對象。

被通告有危險的產品,製造商需要處理以下可能情況:

  • 銷毀整批產品、退貨或更換等

  • 可能列入檢查黑名單增加抽檢頻率

建議製造商慎選電源供應供應商,並且確實要求電源供應器廠商做好電器安全測試報告,確認符合LVD指令。

三、 歐亞經濟聯盟(EAEU)之EAC產品制度關於全球位置碼(GLN)要求更新

俄羅斯政府於2020年7月31日公告的第478號法令(requirements of the Russian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No. 478)要求2021年7月1日後起產品應該標示全球位置碼 GLN (Global Location Number),依據該要求廠商需要先申請GS1 公司前置碼,才能進一步申請全球位置碼 GLN (Global Location Number),藉此要求達到產品製造商負責與追溯產品來源的要求。

因申請GLN需要額外成本,且需要統整公司產品規劃一併申請全球交易品項識別碼 GTIN (Global Trade Item Number),發揮最佳的申請效益,讓許多廠商來不及完成申請,日前出現轉折,依照2021年6月19日俄羅斯政府公佈的第936號法令即日起生效到2027年6月21日止,該法令將與前述的478號法令並行,讓廠商除了申請GLN外,有其他的方式可以申請EAC,製造商13位GLN編號或提供GPS座標

 

四、 歐盟CE 對”進口商” 與 “製造商” 資訊於CE 符號的標示要求

依據Low Voltage Directive 2014/35/EU要求,進口商及製造商的名稱、商標、地址資訊都應標示於產品,若無法標示於產品,則須標示在包裝或是隨貨附的說明文件。確保產品進入歐洲市場後,產品能找到相對應的製造商,負起產品安全把關的責任。

特別要注意的是,因英國脫歐,已不適用歐洲進口商,需再標示英國進口商才能與歐洲進口商做區分,避免產品進到英國找不到相對應的進口商。

Note: 參考資料

 
Ting Hsu62338-1, Fuse, CE, EAC